企業簡介Company Profile
總覽Overview 公司沿革History 公司組織架構與經營團隊Organization and Executives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治理架構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公司規章辦法Major Internal Policies 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 功能委員會Committees 內部稽核Internal Audit 其他說明事項Others
財務資訊Financial Information
每月營收Monthly Turnover 財務報告Financial Report
股東專欄Shareholder Service
股東會資訊Shareholders' Meeting 股價資訊Stock Quote 股東會年報Annual Report 公開說明書Prospectus 股利資訊Dividend History 重大訊息Material Information 投資人活動訊息Investor Conference
永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利害關係人專區Stakeholder Engagement
利害關係人鑑別及溝通Identification and Communication 利害關係人聯絡資訊Stakeholder Contacts
投資人專區Investor

檢舉制度Whistleblowing System

本公司受理檢舉事項的調查作業以保密、秉持公平及公平為原則,調查人員並應注意自身利益迴避。
本公司設置檢舉信箱: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529-1號7樓,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室主管。
電話檢舉:(886)-2-2218-1838轉 稽核室主管
電子郵件:Ethics Reporting (自動轉發稽核室主管)
 

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檢舉制度
 
第一條(訂定目的)
為落實本公司誠信經營之企業核心價值,並依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二十三條,訂定「檢舉制度」,明確建立本公司檢舉管道及調查處理程序,使本公司所制定之「誠信經營守則」得以落實執行,並維護舉報人之合法權益。
 
第二條(適用範圍)
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均適用本辦法。凡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涉及違反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等不法之行為,皆可進行檢舉。
 
第三條(權責單位)
本辦法檢舉受理之專責單位為稽核室。
 
第四條(檢舉原則)

(一)以實名檢舉為原則,匿名檢舉為例外;實名檢舉應提供檢舉人真實身分、被檢舉人姓名、單位、職務、基本情節、涉案金額等資訊;匿名檢舉需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例如書證、物證、基本情節、當事人姓名、時間、地點、關係人,並經查證屬實後由專責單位展開內部調查。
(二)檢舉信息經初步審視後,若有下列情況之一,得不予受理或回覆。
1.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且無具體內容可供核查者。
2.檢舉內容顯屬謬誤或浮誇不實者,或未能提供可資證明違法失職事實之證據,或經查證與事實不符,或純屬虛構偽造者。
3.同一檢舉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仍一再檢舉者。
4.同一檢舉案件,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已向公司其他管道檢舉並經受理者。
5.檢舉案件非屬違反法令,如其性質屬勞資爭議、客戶服務爭議、情感糾紛、員工行為管理、性別平等法等,應轉請該案權責單位依特別法規處理之。
 
第五條(檢舉管道)
(一)電話檢舉:(886)-2-2218-1838,稽核室主管。
(二)電子郵件舉報:Ethics Reporting (自動轉發稽核室主管)。
(三)投函檢舉: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529-1號7樓 威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室主管。

第六條(調查原則)
(一)檢舉受理之專責單位對於各項檢舉案件,如非屬第四條第二項範圍者,於受理後應儘速處理,並應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適度通知檢舉人。
(二)調查單位人員為檢舉人或被檢舉人的直系或旁系血親、三等親之姻親,或與被檢舉人存有自身利益衝突之虞時,應立即提出並予以迴避,並應秉持調查過程中公平及公正之原則。如調查單位人員對於特定人員參與程序,認其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或偏頗之虞時,亦得報經稽核室主管同意後,予以排除之。
(三)調查單位應將調查過程、結果及相關文件以書面、電子檔或系統簽核建置方式紀錄保存至少五年。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繼續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第七條(檢舉人保護)
(一)本公司應以保密方式處理檢舉案件,並秉持迅速、公正客觀立場處理,對舉報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與檢舉資料,本公司將依法予以保密,並依法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二)本公司對於檢舉人或參與調查者應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除檢舉人同意,不得於公開文書中記載檢舉人之姓名或任何足以辨識其身份之事實,對檢舉人之姓名、工作單位、地址、電話等必須嚴格保密;向檢舉人查證事實時,應在不暴露其身份之情況下進行。
(三)檢舉人明知其揭露事證不實者,或藉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者,得不受本條保護原則之保障。
 
第八條(複審程序)
被檢舉案件如涉及董事、監察人、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主管者,調查報告另應陳報至案關公司之審計委員會複審,並經過半委員同意。如無審計委員會者,則陳報至監察人,如監察人有數人者,應經過半監察人同意。
 
第九條(實施)
本制度經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制度訂立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日。